保险经济学经典文献:美国财产保险行业的价格管制、竞争与监管

时间: 2024-04-10 23:26:50 |   作者: ky体育app官方网址最新版

  本篇将介绍乔斯科 (Joskow)的一篇经典巨著。乔斯科的这篇文章写于50年前,但今天读来,我们仍会感受到,中国当今的保险市场与几十年前美国保险市场有着很多惊人相似的地方。主编读这篇文章至少数十遍,每次读都有新的体会和收获,今天我们将这篇文章的翻译简稿奉献给大家!

  本文详细研究了美国财产责任保险业的市场结构、行业行为及绩效表现。研究表明,该行业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相关的所有结构特征。然而,尽管具有竞争市场的结构,但是财产责任保险业还是通过传统上的类似企业联盟的形式统一定价,并受到各州对费率的监管。州监管、企业联盟定价和其它法律特点共同导致了市场上低效的销售方式、产品的供应短缺和过度资本化现象。然而,行业的低准入门槛正使得行业利润趋于资本成本。根据更市场化的一些州的经验数据,文章建议从费率监管和企业联盟定价转向公开竞争定价,以此来消除都会存在的行业绩效表现不佳的问题。

  1971年,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总资产为680亿美元,保费规模为350亿美元。该行业的主要保险产品几乎都是以代理人的方式销售的。

  以往对规制经济学(economics of regulation)的研究中,主要是强调了最高法院关于各州对保险行业有监管权,而对如何监管、为何需要监管、以及监管对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并没有讨论。同时,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绩效表现受到了慢慢的变多的批评。因此,我们应该分析在现行监管下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表现,分析行业所处监管环境和监管对行业的影响

  业务结构:1971年,汽车保险保费几乎占了财产责任保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一半。汽车保险的兴起原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的广泛使用和各州强制汽车保险的实施。从历史上看,财产责任保险起源于火灾险。直到1943年,火灾保险还占财产责任保险总保费的近30%。表1呈现了1971年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各险种的保费占比。

  公司性质:在美国,销售财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主要有四种组织形式:股份公司(stock companies)、相互公司(mutual companies)、互惠交易所(reciprocal exchange)和劳合社(Lloyd’s organizations)。1970年,股份公司拥有430亿美元的资产,占财产责任保险行业总资产的73%,保费收入超过220亿美元,占行业总保费的68%;相互公司的资产为140亿美元,占行业总资产的24%,保费收入近90亿美元,约占行业总保费的27%;互惠交易所的资产近20亿美元,占行业总资产的3%,保费收入约为15亿美元,约占行业总保费的4%。互惠交易所约80%的保费来自汽车保险,1969年互惠交易所汽车保险保费占总车险保费的7.6%;劳合社仅占行业总资产的0.1%,占行业总保费的0.1%。

  销售方式:在美国,财产保险有两种基本的销售方式:美国代理系统和直接承保系统。大多数股份公司采用的是美国代理系统。由于代理系统的销售成本相比来说较高,市场上逐渐出现了直接承保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个人的销售人员,或者通过邮件直接销售保险。直接承保是汽车保险销售中很重要的一种方式。1971年直接承保占汽车总保费的近50%,但直接承保在其它险种的销售上优势并不明显。尽管跟着时间的推移直接承保慢慢的变重要,但是直接承保的增长并没有预期的那样迅速增加,见表2。

  公司数量:根据Best的数据,1971年在美国本土经营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总共有1206家,这中间还包括840家股份公司,311家相互公司,44家互惠交易所和11家劳合社。大多数公司在2个及以上的州内开展业务,相当一部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运营。1971年,80%的财产责任保险保费来源于全国代理公司或者直接承保。1967年829家机动车保险公司中,有650家是区域、多区域、甚至全国运营的,仅有179家只在一个州运营。

  准入门槛:一般来说,州法律规定了公司开业的最低实付资本,此外规定了资本和准备金可投资的证券种类。例如,在纽约州成立一家火灾险公司,最低实付资本为25万美元,另外需额外持有25万美元的初始盈余。对州外保险公司在州内开展业务,需要相同的最低资本要求,但对国外保险公司,就需要2倍的最低资本要求。在很多州,相互公司开展业务,所需要持有的初始盈余是股份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和初始盈余之和。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指标采用的是保费收入占比,而非资产占比,是为了能很好的对比行业集中度和产品线多家公司销售财产和责任险,但前20家公司(集团)控制了一半多的市场。此外,市场集中度在随时间增长,但上涨的速度比较缓慢。与其它行业相比,财产和责任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还是比较低的,见表4。

  针对具体的产品线,机动车保险的集中度高于行业的集中度,但也不高,同时在缓慢提升,见表5。火灾险的集中度与行业集中度水平相当,且不随时间变化(见表6),这说明火灾险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已经不是那么重要。由此可见,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有着非常明显的原子市场结构。

  销售成本:1970年,美国股份制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的销售费用占直接保费的36%,其中佣金就占到直接保费的21.4%。在1960年,承保费用甚至高达直接保费的44.7%。财产责任保险的交易成本占到承保保费的35%到50%之间,在这样的条件下,市场上很多风险是不可承保风险。例如,假设销售成本加上投资的风险调整收益等于承保保费的50%,那么市场中损失率超过0.5的风险本质上是不可保的。

  长期以来,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过高的承保成本备受诟病。股份制的保险公司销售成本远高于相互公司,而且这种差异在十年前尤为明显。在过去十年中,他们之间销售成本的差异在稳步下降,见表7。股份制公司的成本费用逐步降低是市场促进的结果。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大量公司进入市场,导致利润率降低,使得很多依赖美国代理系统的股份公司通过提高内部效率、或转向独立代理人来降低费用和佣金,而相互公司由于佣金支付少、业务集中等特点保证了较低的费用率。

  相较于其它销售经营渠道和方式,美国代理系统被证明是极端低效的,这种销售方式导致了很高的保险成本。它之所以能被保留,是价格监督管理、一致定价和特别的保险法律共同导致的结果。法律将保单持有人的财产权归属于他的保险代理人,这就阻止了保险公司为已经找到代理人的消费者直接销售保险。

  经济规模:在美国市场上,有各种大小不一的公司。大量公司的年保费收入不足100万美元,只有少数公司的年保费收入可超过10亿美元。那么相较于小公司,大公司是不是具有成本优势呢?进行规模经济的分析,我们将费用率与公司大小、业务特征、销售方式等相结合。通过三组数据的费用率与保费收入之间的简单线性回归,只能得出存在规模经济的微弱证据。然后,加入公司的再保险活动和销售方式两个因素,根据结果得出股份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以及所有类型的直接承保商,都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规模经济。简单的实证分析发现:财产保险的生产具有规模收益不变的特点。大公司不能提供出比小公司更为便宜的保险产品。直接销售公司比其它代理公司能节约非常可观的成本。

  市场的准入门槛对市场能否形成有效竞争有很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由于财产责任保险行业集中度较低,价格管制的存在需要依赖于法律或监管的支持。

  过去12年的数据表明,美国市场不断有大量公司进入财产保险行业。在1960年至1971年期间,共有336家新公司进入财产责任保险行业(见表8)。进入率从1966年的最低14家公司到1961年的最高51家公司不等。这种大量公司的涌入是由于民众对财产和责任保险(尤其是汽车保险)需求的迅速增加、监管可以将产品价格稳定在边际成本之上、行业进入门槛低等问题导致的。

  由于财产责任保险行业规模经济并不显著,因此规模经济不是进入行业的重要障碍。在其它行业,由于产品差异和品牌认可度的原因,即使行业不存在产品规模效益,新公司产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也有很大的障碍,但对于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由于法律监管的规定,公司之间保险产品的差异性并不明显。二是在美国代理体系下,消费者不是针对他认可或者喜欢的公司买产品,而是寻找代理人可以以市场行情报价为他找到比较合适条款的产品。消费者依赖于代理人寻找公司和保障最好的价格。因此,在美国代理系统下,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极低的产品认可度成本,但要维持独立代理人愿意销售公司产品。

  对于直接承保的公司,有必要进行大量的广告或者直接发送大量邮件让我们消费者明白他们的产品,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进入门槛。直接承保公司的高集中度和普遍高于行业平均的利润表现表明直接承保公司面临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

  总的来说,采用代理制的公司进入行业的门槛是很低的。直接承保的公司面临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主要也是打开产品认可度及销售经营渠道上的广告费用。因此,只要费率监管部门可以将产品价格维持在代理制公司的成本之上,低门槛的市场将推动行业的资本收益率趋向于竞争水平下的资本收益率。

  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拥有非常完美的完全竞争市场的结构特征,如行业中有大量的公司、市场集中度很低、销售同质产品、边际成本稳定不变、很低的市场准入门槛等。唯一不同的是直接承保公司的市场进入门槛会高一些。然而,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当我们把注意力从市场结构转向市场行为时,竞争市场的特征就不存在了。保险的价格是由价格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受到当地法律监管的约束。

  美国非寿险行业的定价行为与监管政策源于火灾保险,这是因为二战以后火灾险是财产与责任保险的主要构成。1910年,在美国纽约州成了“Merritt 委员会”的联合立法组织,来研究火灾险定价的问题。1911年,在纽约州通过了一项保险法,允许火灾保险统一定价,但要将价格报送保险监督机构。当时,政府政策有两大特点:第一,公司和监督管理的机构都不想产品价格太低,因为过分的竞争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第二,统一的定价监管与联邦反垄断法规不一致。在1944年之前,保险不被归类为“州间贸易”,因此保险业被认为可以不受联邦反垄断法的约束。自1945年以来,联邦反垄断法仅在各州监管的范围之外的地方适用于保险业。后来,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NAIC)和保险行业代表起草了州监管方案,并申请保险行业不受垄断法案的限制。最终,美国44个州颁布了与NAIC方案一致的新法律,即“事先批准法”,就形成了1940至1970年之间的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主要监管制度。

  在事先批准法律制度下,基于NAIC在1921年的建议,很多州都采用了5%收益率的定价标准。以车险为例,对某一类或者地区业务有下面等式成立:

  其中,E为公司的历史费用率,P为该类业务的保费收入,L为该类业务的历史期望损失。如果用X表示该类业务的业务总量,则P/X即为每辆车的保费,而∑P=P表示公司的整体保费。因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现实中监管认为某类业务的P/X价格过高,则会调整该类业务的 使得(1)式不一定成立,但整体上(2)式始终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某类业务的定价偏离,会在公司其它业务上补偿回来,以保持公司在5%收益率下的整体定价平衡。

  尽管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具有竞争市场的特征,但是行业中存在的价格竞争是非常有限的。市场上,火灾保险的价格基本上与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价格一致,机动车保险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竞争,主要是因为直接承保公司的价格低于市场的指导价格。如果公司的产品要以低于市场指导的价格出售,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而且要证明自己有更低的成本,且每年都需要更新申请,程序比较复杂。因此被认为监管不鼓励公司偏离市场指导价格。因此,大多数的非寿险公司都是按照市场指导价格出售保险,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保费占比和公司占比都比较低。

  证据表明,基于事先批准监管下的统一定价,降低了市场的价格竞争。在监管机构的有意或者无意的帮助下,价格制定机构对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众多业务维持了市场统一价格的形式。

  历史上,火灾保险及财产保险都是通过美国的代理人系统进行销售的。代理人通过和联盟局合作,使产品保持较高的价格,从而获取较高的佣金收入。但经验告诉我们,基于代理人系统的销售成本高于其提供有效服务所需的成本。

  文章基于回归方法分析了分销方式对费用率的影响。分析发现,直接承保相较代理系统的费用率减了10.82%。特别针对车险业务,直接承保相较代理系统的费用率减了11.48%。此外,车险的费用率比火灾保险费用率低6%。

  从社会福利提升的角度,文章发现,从代理人方式向直接承保方式转变,对机动车保险可以提升效率为每年8.3亿美元(假设机动车保险弹性需求系数为0),对财产与责任保险整个行业可以提升效率为每年26.4亿美元(假设财产与责任保险需求弹性系数为1.5)。由于当前美国代理系统的运用,平均每年的效率损失为15亿美元。

  一个自然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美国代理系统仍在运行,没有被直接承保完全取代?可能的答案是,代理人方式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以及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再有,公司从代理人销售方式转变为直接承保的方式存在很多的障碍,最主要就是法律问题。在代理人制度下,公司越过消费者代理人与消费者直接接触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次是直接承保公司进入市场有相对较高的进入门槛。此外,消费者的信息获取也是一个主要因素。消费者不了解公司之间的差价,不知道可以不通过代理人直接购买保险。同时,公司产品之间的比价信息也不容易获取。代理人方面,由于其佣金和保费挂钩,所以他们没有动机为消费者寻求打折的产品。

  尽管存在诸多的障碍,但直接承保方式由于其成本优势,理论上是可以使得公司的市场份额快速增加的,但实际上这种增长是非常缓慢的。例如,在1954年,前4大直接承保公司在车险的市场份额为15.5%,到1971年增长到25.5%。尽管直接承保公司和相互公司在保险产品各类业务上都有10-20%的价格优势,但是他们倾向于更为严格的承保政策。由于同类风险中风险的非齐次性,严格的承保政策可以使得他们从不同风险分类中寻找出优质的客户。

  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供应短缺是业界现存的严重问题,某些消费者无法通过标准渠道或者以现行市场价格获取保险。因此,FAIR计划用于为无法在公开市场购买保险的人提供保障,各州也都建立了指定风险计划(Assigned Risk Plan),来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保险。在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推出之前,不能通过自由市场购买车险的机动车占比一直维持在10%左右,1971年这一比例达到12.7%。例如,年轻的车主、车辆主驾驶人在自由市场获取保险比较困难。

  文章指出,市场供应短缺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监管机构不允许建立足够多的真正同质化的风险类别。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只要风险不是同质化的,承保人就可以区分特定类别中的“好”风险和“坏”风险。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优先承担“好”风险,但不一定会承担“坏”风险。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行为可以很容易的被验证,车险中指定风险驾驶员的损失远远高于通过自愿市场投保驾驶员的风险。1970 年,通过自愿市场投保的车险损失率为 0.68,而通过指定风险投保的车险损失率为1.28,几乎是前者的两倍,见表9。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没有允许更为细致的费率分类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说服监管开放更多的费率分类并不容易,需要收集足够多的数据证明分类的合理性。其次,某些类型的分类计划会打破社会公平性,政策实施会有困难。例如,向穷人、黑人收取更高的保险费用。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识别无利可图的不良风险,就会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以公布的价格获得相应的保险。

  对于监管而言,引入指定风险计划和 FAIR 计划是解决供应短缺的一个理想方案。公司间接被迫为高风险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这种服务通常是根据计划内外的所有投保人的损失经验定价的,因此其结果必定是优质风险客户补贴高风险的客户。经估计,在自由市场中的投保人每车每年保费增加9美元,在指定风险计划中的投保人每车每年保费减少76美元。

  1921年,NAIC规定的标准公式(称为1921 Profit Formula),为整个行业带来“公平”(5%)的利润。然而,最近对保险费率上涨的批评,加上对监管有效性的争议,引发了对行业利润表现和盈利能力衡量标准的审视。因此,为了评估盈利能力指标和保险业的实际利润表现,文章采用了一个简单的公司长期行为模型进行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带杠杆的投资信托。它通过出售公司股份获得资本,并将大部分资本投资于有价格证券(股票和债券)。然后,公司用这些投资作为支撑开展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净利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承保的直接收入(保费扣除损失和费用),另外是预付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本利得。在美国,对股份公司而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约占权益资本(包括留存收益和盈余)的80%。通过从事保险业务,“投资信托”获得了额外的可投资资本和额外收入,但也必须承担从事保险业务的额外风险。

  其中g(·)是一个单调递增的凸函数(g’(x)0, g’’(x)≥0 ),r表示经营投资信托公司的平均回报率。假设所有公司均相同,市场自由进入,那么长期可达到平衡r=r,也就是有方程:

  这里r>r﹡,即投资信托公司平均收益率要大于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的平均收益率,是因为保险公司投资活动受到监管的限制,因此收益率较低。该平衡方程的解,会有以下(a) (b) (c) (d)四种可能的情形:

  在非平衡状态下,如果保险经营收益率大于竞争市场资本机会成本,即r>r,则会吸引更多公司进入市场,导致每个公司的杠杆率P/K下降;反之,如果保险经营收益率小于竞争市场资本机会成本, 即即r>rc,则会吸引更多公司进入市场,导致每个公司的杠杆率P/K下降;反之,如果保险经营收益率小于竞争市场资本机会成本,即rr,则会有公司退出市场,导致每个公司的杠杆率P/K上升。因此,图形(a)中,市场总会达到一个平衡点﹙P/K﹚﹡。对于图形(b),公司会通过拒绝提供保险需求来控制市场平衡不会超过﹙P/K﹚₂,因此,市场中不会出现P/K无限制增大而达不到平衡的情形。图形(c)是图形(b)的一种特殊形式,图形(d)表明保险市场经营收入不足市场风险的回报。

  由于监督管理的机构进行保险产品的统一定价,则不同的保险承保利润率I会使得市场达到不同的平衡水平﹙P/K﹚﹡,但过低的保险承保利润率会使得市场平衡不存在, 如图形(d)。因此,我们定义I﹡(可能为负值)为最低的保险承保利润率。如果监督管理的机构能够维持I>I﹡,则市场就会形成一个平衡的公司杠杆率﹙P/K﹚﹡。而且根据图形我们可知,I越大,﹙P/K﹚﹡杠杆率越小。此外,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保险价格的降低会导致保险承保利润率降低至I﹡,此时对应的市场平衡杠杆率为﹙P/K﹚﹡﹡。因此,只要I>I﹡,则有﹙P/K﹚﹡﹙P/K﹚﹡﹡。也就是说,相比完全竞争市场,对价格的监管导致了较低的平衡杠杆率, 同时降低了保险经营收益率与竞争市场资本机会成本,也导致了保险供给的减少、单位保费资本和单位保险责任资本的增加。

  另外,从监管角度来说,如果同时对I和杠杆率P/K进行限制,会出现一些重大问题。因为,如果对杠杆率的限制水平高于平衡水平﹙P/K﹚﹡,则对该指标的监管是无效的。如果对杠杆率的限制水平低于﹙P/K﹚﹡,则此时保险公司经营收益率小于竞争市场资本机会成本,导致公司退出市场。

  对价格监管的作用在于:如果保险需求弹性小于1,即保险需求随价格的减低增长较为缓慢,那么放开监管会导致一些公司退出市场。因此消除统一定价,对市场现有公司会出现容量过高和恶性竞争的结果,但这也不应该成为维持统一定价的借口。

  许多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不保险公开竞争定价,是因为由于直接承保方式盛行以及价格偏差的放松趋势,表明联合定价正在逐渐被舍弃。这使得有效价格开始趋向于竞争的价格水平。毫无疑问,许多大公司认为,通过公开价格竞争,他们至少在短期内可以做得更好,而许多小公司却需要为此付出代价。

  除此之外,还应该提出一些支持监管价格的消费者保护论点。因为公司的杠杆率(保费收入/净资产)其实对消费者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购买保单其公司的杠杆率越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就越低。因为杠杆率越高,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产生的损失也有可能无法得到赔付。因此,因为监管而形成的较低的平衡杠杆率 ﹙P/K﹚﹡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由于市场进入门槛很低,那么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利润率应该趋近于资本机会成本。20世纪60年代末,在向消费者返还“高额利润”的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来自一些参议院委员会),保险业委托 Arthur D. Little. (ADL)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行业盈利能力的研究。ADL采用资本收益率来比较公司之间的盈利能力。对保险公司,收益包括承保利润、利息收入、分红及资本利得,资本总额包括股东权益、盈余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ADL研究得出的结论,财产责任保险行业的收益率低于其他具有类似风险的行业的收益率。1955 年至 1967 年期间,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中,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 3.8%,而同期行业所有公司的总资本收益率为 9.8%。同时,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低于所有标准普尔的119个行业。ADL 还给出了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股本收益率(净值)的计算结果。在针对保险业会计实务的特殊性进行了一定调整后,1955 年至 1968 年期间,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7.3%。(调整前为 9%)。相比之下,标准普尔工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8%(1955-1967),而102个天然气和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平均收益率为9.1%。因此,ADL得出结论,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的盈利表现很差。

  文章认为,ADL对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盈利能力的研究存在严重缺陷。虽然总资本长期收益率(根据风险调整)的比较可以说明不同行业对资本使用的相对效率,但绝对没有理由相信非寿险行业能够有效地利用了所有资本资源。恰恰相反,由于价格监管的存在,使得保险杠杆(保费收入/净资产)偏低,导致了较低的总资本收益率。此外,ADL对风险的计算也是有争议的。由于保险行业持有的基本都是流动资产,而其它行业很多是固定资产,不能简单以收益率的波动作为其风险大小的度量。

  因此,正确衡量行业盈利表现的方法是将之与类似的金融机构进行对比,见表10。对比发现,财产和责任保险行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可比行业的预期并没有不一致。

  首先,直接承保公司的特征为:(1)拥有比行业更低的承保成本。(2)对很多保险业务和消费者,销售价格比市场统一定价低。(3)拥有相对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4)很多业务的市场份额在逐渐缓慢增长。(5)比整个行业实行更为严格的承保政策。

  基于特征(4)和(5),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直接承保公司不愿意去承接自由市场中通过代理人可以承接的一些风险呢?这还在于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直接承保公司降低价格,可以在市场上突出自己的产品。同时,通过严格的承保政策筛选优质风险客户,使得其保险杠杆这一指标达到一个平衡的临界值,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现实中,有两个证据可以解释直接承保公司的行为表现:第一,直接承保人有比整个行业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第二,直接承保人有比整个行业更高的保险杠杆。表 11 列出了 1959-1968 年间5 家最大的直接承保公司的提出税收和保单分红后的平均收益率以及 1200家财产责任公司的平均收益率。这5 家直接承销商中有4家的收益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表12针对盈利能力的两种衡量标准:营业(保险)收入除以净资产和总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资本收益)除以净资产分别进行了展示。

  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行业破坏性的竞争以及大量公司的破产,但是只要能够避免欺诈行为,保证消费者有充足的信息来源,保险行业不应比其它行业有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加利福尼亚州自 1947 年以来一直按照“免备案”监管法规运作。对价格的放松管制,不仅没有导致大量的企业破产或者发生价格战,而且产品供应短缺的情况得到了很好的缓解。借鉴加州的成功,纽约保险部门与 NAIC一起大力鼓励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州采取更多的价格竞争。此外,纽约州还开始强调向消费者提供不同公司收取的价格信息或保险费率,此类信息是任何公开竞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加利福尼亚州的经验以及纽约自1970年颁布《无私保险法》以来的成功经验,文章对财产责任保险行业提出以下一般性公共政策建议:

  (1) 应取消事先批准的费率管制,代之以免备案制度,允许通过竞争确定保险价格。应保留州保险部门,以履行某些消费者保护职能。保险公司应向保险部门提交费率表,作为广大购买的人信息的来源。各公司应可自由确定其希望的任何费率水平;

  (2) 应消除定价机构的所有反竞争因素。定价机构应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服务机构,为客户收集和处理损失和费用数据。向一家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应该以适当的费用提供给所有公司;

  (7) 只要供应短缺继续存在,指定风险计划就必须继续存在。价格和费率分类方面的竞争以及消费者信息的扩展最终或许会使短缺问题消失。对于在指定风险计划中补贴高风险驾驶员的做法,应进行认线) 应大力阻止一些州试图加强监管的做法,鼓励减少价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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